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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保险公估 一站式企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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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保险公估 一站式企业服务

    更新时间:2025-09-18   浏览数:287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公司注册 公司注册
    发货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产品数量:9999.00个
    价格:面议
    在线留言
    保险公估人在保险行业的作用:
    一:可以提高理赔工作的透明度,好的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减少错赔、滥赔、惜赔现象,防止以权谋私,维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二:由保险公估人出具的保险公估报告,能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对保险事故的原因、责任、损失程度等进行客观的勘定、评估、测算,容易被保险双方当事人认可,从而尽快赔付,实现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
    三:�0�2可以促进保险企业深化内部改革,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四:�0�2可以满足再保险业发展的需求,降低再保险经营风险。
    由于保险公估人的评估、鉴定结果关系到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问题,因此,我国《保险法》在百二十三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1)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都有权聘请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2)受聘进行评估和坚定的保险公估人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但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机构,个人必须是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
    (3)保险险公估人应当依法公正的执行业务, 评估应有据, 符合程序,评估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公司和被保险 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保险公估人的评估和鉴定收取费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即可以双方约定,但应遵守保险法和价格法、合同法和有关财产评估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申报材料:
    (一)保险公估机构(非集团)所需申报材料:
    1.全体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签署的《保险公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2.《保险公估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3.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保险公估机构自然人股东个人简历表》,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近1年财务报表;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的承诺书;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投资人近三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6.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财务分析、业务发展计划等;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
    9.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及有关证明材料,业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10.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等;
    1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保险公估人能协助保险公司解决理赔领域的一些性、技术性较强诸如经济、金融、保险、财会、法律及工程技术等领域方面的问题,从而促进保险运作在理赔领域良好地进行。
    河北保险公估
    保险公估人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公估人的主要职能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鉴定和理算,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其地位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险赔付趋于公平、合理,有利于调停保险当事人之间关于保险理赔方面的矛盾。
    此外,保险公估人除了从事传统的保险理赔业务之外,还可以承接保险标的承保时的与风险评估、鉴定、估算等承保公估业务。因此,保险公估人依据业务种类不同,也可以分为承保公估人与理赔公估人。
    承保公估人
    是指在保险标的承保前,对保险标的做现时评估和承保风险评估。由承保公估人提供的查勘报告是保险人评估保险标的的风险、核算其自身承保能力和厘定费率条件的重要参考。
    理赔公估人
    是指在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估损及理算的公估人。依据理赔公估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理赔公估入分为两类:一类是受损害保险公司雇佣的理赔公估人,称为雇佣理赔公估人;一类是不受损害保险公司雇佣的、独立操作损害理赔业务的理赔公估人,称为独立理赔公估人。
    通过上述概念与分类可知,保险公估人具备“独立公正”的业务属性与“评估”的功能特点。其公估业务覆盖保前、保后,贯穿整个保险活动环节。因此,保险公估人无论对于保险业务的具体展开,还是对于保险行业的整体发展,都有着重要影响。
    河北保险公估

    保险公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经营业务有哪些条件:
    1.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近1年内没有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
    2.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因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3.近2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存在运营未满1年退出市场的情形;
    4.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5.新设分支机构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业务财务信息系统,以及与经营业务相匹配的其它设施;
    6.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作为保险公估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具备相应条件。保险公估机构董事
    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两家以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7.中国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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