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是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在保险业发展初期,对保险标的检验、定损等工作往往由保险公司自己进行。随着业务的发展,这种保险公司“全程包办”方式的局限性日益暴露: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的局限性越来越难以适应复杂的情况。保险公司从经营成本考虑,不可能配备众多的、门类齐全的各类技术人员。
保险公估人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公估人的主要职能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鉴定和理算,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其地位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险赔付趋于公平、合理,有利于调停保险当事人之间关于保险理赔方面的矛盾。
此外,保险公估人除了从事传统的保险理赔业务之外,还可以承接保险标的承保时的与风险评估、鉴定、估算等承保公估业务。因此,保险公估人依据业务种类不同,也可以分为承保公估人与理赔公估人。
承保公估人
是指在保险标的承保前,对保险标的做现时评估和承保风险评估。由承保公估人提供的查勘报告是保险人评估保险标的的风险、核算其自身承保能力和厘定费率条件的重要参考。
理赔公估人
是指在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估损及理算的公估人。依据理赔公估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理赔公估入分为两类:一类是受损害保险公司雇佣的理赔公估人,称为雇佣理赔公估人;一类是不受损害保险公司雇佣的、独立操作损害理赔业务的理赔公估人,称为独立理赔公估人。
通过上述概念与分类可知,保险公估人具备“独立公正”的业务属性与“评估”的功能特点。其公估业务覆盖保前、保后,贯穿整个保险活动环节。因此,保险公估人无论对于保险业务的具体展开,还是对于保险行业的整体发展,都有着重要影响。

保险公估人能协助保险公司解决理赔领域的一些性、技术性较强诸如经济、金融、保险、财会、法律及工程技术等领域方面的问题,从而促进保险运作在理赔领域良好地进行。

在保险经营的过程中,保险公司所承保的风险是多种多样的,保险公司不可能配备门类齐全的所有人员,而且由保险公司自己评估和鉴定保险事故,
其公正性难以使人信服。 于是从事保险事故勘验、鉴定、评估的保险公估人应运而生。

的评估人
保险业务风险多种多样,尤其涉及到不同行业、相关技术等知识问题,无论对于保前现时评估还是承保风险评估,以及保后理赔的勘察定损,都是性要求较高的工作。保险公司虽然有着自己的查勘定损人员,但面对日益复杂的保险理赔风险,保险理赔涉及经济、金融、法律、工程技术等性与技术性较强业务领域,其自有理赔技术系统难免力不从心。
保险公估人,作为拥有知识密集型与技术密集型特征的特殊保险角色,其拥有各种背景并熟悉保险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因此,保险公估人在处理相关事故责任调查、评估、理赔定损等保险业务中有着丰富的经验与优势。
保险定损定责,保险公估人是什么?我国保险公估人制度发展的问题
综上,由于保险公估人具备客观公平的立场、的技术服务优势,令其能够帮助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市场公平与分工化的实现,推动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国内保险公估人制度发展问题
保险公估人,对于我国保险市场业务与行业发展有着重要影响,但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国内保险公估人制度由于发展时间较短,缺乏相应技术、管理经验力量,在实务发展过程中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缺陷。

保险公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经营业务有哪些条件:
1.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近1年内没有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
2.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因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3.*近2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存在运营未满1年退出市场的情形;
4.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5.新设分支机构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业务财务信息系统,以及与经营业务相匹配的其它设施;
6.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作为保险公估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具备相应条件。保险公估机构董事
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两家以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7.中国***规定的其他条件。
-/gbadcej/-
http://www.zxiti02.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