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人在保险行业的作用:
一:可以提高理赔工作的透明度,好的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减少错赔、滥赔、惜赔现象,防止以权谋私,维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二:由保险公估人出具的保险公估报告,能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对保险事故的原因、责任、损失程度等进行客观的勘定、评估、测算,容易被保险双方当事人认可,从而尽快赔付,实现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
三:�0�2可以促进保险企业深化内部改革,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四:�0�2可以满足再保险业发展的需求,降低再保险经营风险。

保险公估人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公估人的主要职能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鉴定和理算,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其地位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险赔付趋于公平、合理,有利于调停保险当事人之间关于保险理赔方面的矛盾。
此外,保险公估人除了从事传统的保险理赔业务之外,还可以承接保险标的承保时的与风险评估、鉴定、估算等承保公估业务。因此,保险公估人依据业务种类不同,也可以分为承保公估人与理赔公估人。
承保公估人
是指在保险标的承保前,对保险标的做现时评估和承保风险评估。由承保公估人提供的查勘报告是保险人评估保险标的的风险、核算其自身承保能力和厘定费率条件的重要参考。
理赔公估人
是指在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估损及理算的公估人。依据理赔公估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理赔公估入分为两类:一类是受损害保险公司雇佣的理赔公估人,称为雇佣理赔公估人;一类是不受损害保险公司雇佣的、独立操作损害理赔业务的理赔公估人,称为独立理赔公估人。
通过上述概念与分类可知,保险公估人具备“独立公正”的业务属性与“评估”的功能特点。其公估业务覆盖保前、保后,贯穿整个保险活动环节。因此,保险公估人无论对于保险业务的具体展开,还是对于保险行业的整体发展,都有着重要影响。

保险公估托管金问题解答:
保险公估机构应在大型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具有托管经验的银行中选择1家,签订托管协议,开立托管账户,将全部营运资金存入托管账户,并在备案时提交托管协议复印件、托管户入账凭证。
用途如下:
(一)大额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金额不少于营运资金的10%,且不得;
(二)购置不动产;
(三)向基本户转账,用于与业务相关、经营规模相符的日常运营等开支;
(四)其他资金运用。

所谓保险公估人,是指依法设立的独立从事保险事故评估、鉴定业务的机构和具有法定资格的从事保险事故评估、鉴定工作的专家。他们是协助保险理赔的独立第三人,接受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委托为其提供保险事故评估、鉴定服务。

保险公估公司转让的资源情况:
1、南方保险公司公司转让
公司名字:XXXXX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200万
注册地址:南方
经营范围:全国保险公估业务。
公司没有分公司,业务、账目非常清晰,可以与法人约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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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方保险公司公司转让
公司名字:XXXXX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300万
注册地址:北方
经营范围:全国保险公估业务。
有一家分公司,业务、账目非常清晰,转让价格优惠。
保险理赔是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在保险业发展初期,对保险标的检验、定损等工作往往由保险公司自己进行。随着业务的发展,这种保险公司“全程包办”方式的局限性日益暴露: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的局限性越来越难以适应复杂的情况。保险公司从经营成本考虑,不可能配备众多的、门类齐全的各类技术人员。
安徽省保险公估企业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832138】正式挂牌新三板,是安徽省**涉保企业登陆资本市场,也成为国内**在新三板挂牌上市的保险公估公司。
鼓励保险中介机构变革,提升服务能力。“推动市场要素有序流动”,就是说,支持保险中介结构通过资本市场募集资金和交易股权。***保险中介机构部主任赵巍还进一步表示,鼓励有条件的保险中介机构在主板、新三板上市,并允许中介机构探索员工持股计划。
目前,我国保险公估市场集中度增加,但两极分化明显。以前四家和前八家保险公估机构的营业收入占保险公估机构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作为行业集中度的衡量指标来看,2011 年,保险公估 CR(4)从 34.13%上升到 2012 年的 43.95%,保险公估 CR(8)从 2011 年的 46.17%上升到 2012 年的 53.49%。同时根据 2012年的数据,2012 年,保险公估机构共有 81 家无业务,机构占比达到 25%。

保险公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经营业务有哪些条件:
1.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近1年内没有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
2.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因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3.*近2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存在运营未满1年退出市场的情形;
4.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5.新设分支机构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业务财务信息系统,以及与经营业务相匹配的其它设施;
6.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作为保险公估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具备相应条件。保险公估机构董事
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两家以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7.中国***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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